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85號),就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因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之犯行,與其被訴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依照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至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犯嫌部分,由本院另依簡易程序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柯姿佐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8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