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4438號債權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 李秋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李秋雲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秋雲發支付命令,惟查未陳明債務人李秋雲之住所,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補正,該通知於99年6月2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