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53號上訴人 汪至盛汪文發 即被告
汪芸曲 汪秀玉 被上訴人 盧正豊 即原告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53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79,873元(106.5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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