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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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92號上訴人石在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佾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08,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13元,扣除上訴人提起上訴時繳納之72,304元,尚應補繳2,1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