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52號原告 黃美瑛 被告公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乙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乙銘為被告公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可稽。
二、經查,被告公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
109年2月9日變更為現任主任委員陳乙銘,有被告109年
1月20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109年2月9日管理委員會職務選任會議記錄及變更主任委員申請報備書可稽(見本院卷二第65-115頁),然陳乙銘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爰依職權命由陳乙銘為被告公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