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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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祭祀公業 林四 和法定代理人 林哲仁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蘭 等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市○○段○○○○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不存在,被告應將系爭地上權登記塗銷;復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並以備位聲明一請求終止及塗銷系爭地上權、備位聲明二請求酌定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是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中最高者定之。查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塗銷之地上權登記面積計算,以系爭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為91.8㎡,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8,94
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3,300元/㎡×91.8㎡=2,138,940元)。備位聲明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均核定為75元(計算式:每年地租5元×15倍=7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前二者之最高者即2,138,94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繼承人 林欽西 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原告所提供之繼承系統表尚有缺漏)及相關被繼承人、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並補正欠缺訴訟能力之被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呂典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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