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40號聲請人 林傑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應龍冷氣工程行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列四種。公司法第1條及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如非依公司法成立之社團法人,即無依公司法辦理清算之必要。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擔任應龍冷氣工程行之清算人,惟應龍冷氣工程行為獨資商號,並非依公司法成立之公司,不具法人之屬性,有商業登記資料在卷可參,依前揭說明,無從援引公司法、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進行呈報清算人程序。聲請人向本院為本件呈報,即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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