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七號
原告戊○○原告乙○○原告丙○○原告甲○○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 律師
李明仙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