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戊字第二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甲○○因犯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十月及六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其中偵查機關年度案號第一行更正為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九三號、第四三一號),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