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9號聲請人 方希聖 關係人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上聲請人聲請變更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於民國53年8月30日報經前台灣省教育廳核准設立,並經鈞院於53年10月20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聲請人為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為因應高雄縣市合併及業務需要,原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
101年6月29日決議修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教育局以
101年7月23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7959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爰依法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教育部上揭函文、董事會議事錄、捐助章程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捐助章程部分,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之情事,則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林雅婷附表:
┌────────────┬────────────┬───────────┐│修正前│修正後│備註│├────────────┼────────────┼───────────┤│第二條│第二條│98年8月27日核定「高雄││本法人事務所設於高雄縣大│本法人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大│市」改制,高雄縣市併於○○○鄉○○村○○路一百五○○○區○○村○○路一百五十│99年12月25日起實施爰修││三號,並得經教育部之許可│三號,並得經教育部之許可│正本條文。││,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第四條│第四條│同上││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立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縣普門高級中學,住址為高│市普門高級中學,住址為高│││雄縣○○鄉○○里○○路一│雄市○○區○○里○○路一│││百四十之十一號。│百四十之十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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