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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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己○○丁○○辛○○庚○○戊○○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洪明儒 律師被告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990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賴秀雯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