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六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黃金富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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