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九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 蔡瑞裕 男四十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卅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