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岱林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魏守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岱林貿易有限公司,前由經濟部99年3月9日經授中字第0993402635號函廢止登記,聲請人公司股東為了結公司業務,推派 魏守義 為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6條規定,檢查公司財產、造具資產負債表、並催報債權,經核計該公司負債務總額為2610萬2881元,資產總額為0元,公司資產己不足清償負債,爰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9條規定,檢附資產負表、債權人清冊表(財政部台灣中區國稅局418萬7881元、 姚燕昌 2191萬5000元),為此聲請宣告聲請人公司破產等語。
二、按聲請人稱: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9條第1、2項固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然本件聲請人公司乃有限公司,並非股份有限公司,惟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應仍有準用上開第89條第1、2項規定之適用。然攸關破產程序,仍應破產法之相關規定,以清理其債務。而破產法第148條規定,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之終止。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稱:岱林貿易有限公司資產總額為0元,而公司負債務總額高達2610萬2881元等語。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該公司早於民國93年2月間,經移送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因海關緝私條例,聲請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漏繳關稅、罰鍰等,累計應納金額1706萬6835元,經該行政執行處執行結果,在本件聲請前,已就該公司於銀行存款執行了21萬6332元,今尚欠金額1693萬5645元,此有該處93年度緝稅執專字第16078~16085號執行卷宗為憑。而聲請人公司原先設址於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經上開執行人員查訪,屋主稱多年前早已遷移、聽聞公司早已倒閉等情,有99年4月21日執行筆錄附於該卷可稽。且本院現亦查無聲請人公司之財產,有各類所得財產清單可按,堪信該公司之資產為零。則本件聲請人公司現無任何破產財團可資清理、分配,若予宣告破產,實無意義可言(僅耗費後續之破產程序)。本件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