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06號受罰人即證人 蕭家和 (原名 蕭子邦 )原告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世寧
洪美玟 江慶裕 洪英傑 李若綾 上列六人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 律師
張仁龍 律師被告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魏宏達 被告 仲誠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 被告 陳同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同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被告利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 律師複代理人 張敏雄 律師被告 祝文宇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 律師
陳瓊苓 律師 周逸濱 律師被告財政部法定代理人 張盛和 訴訟代理人 劉德淦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與被告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家和處罰鍰新臺幣貳萬貳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102年9月4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寄送至臺中市○○區○○○街址,業於102年6月19日由其同居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本院定102年10月30日下午3時20分再度傳喚該證人。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謝榕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