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603號聲請人 黃惠美 相對人 佘竹松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編號045所示之本票,票面文字金額記載為「壹萬壹仟伍元」,數字金額記載為「11,500元」,依上開法條規定,應以文字金額即壹萬壹仟伍元為準,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558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即│提示日即│票據號碼││││(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001│98年10月13日│20,000元││98年10月14日│CH292184│├──┼──────┼─────┼──────┼──────┼─────┤│002│99年1月10日│50,000元││99年1月11日│CH0000000│├──┼──────┼─────┼──────┼──────┼─────┤│003│99年1月28日│50,000元││99年1月29日│TH0000000│├──┼──────┼─────┼──────┼──────┼─────┤│004│99年2月12日│60,000元││99年2月13日│CH788364│├──┼──────┼─────┼──────┼──────┼─────┤│005│99年8月6日│10,000元││99年8月7日│TH0000000│├──┼──────┼─────┼──────┼──────┼─────┤│006│99年6月7日│10,000元││99年6月8日│TH0000000│├──┼──────┼─────┼──────┼──────┼─────┤│007│99年7月10日│40,000元││99年7月11日│TH0000000│├──┼──────┼─────┼──────┼──────┼─────┤│008│99年7月13日│70,000元││99年7月14日│TH0000000│├──┼──────┼─────┼──────┼──────┼─────┤│009│99年6月13日│20,000元││99年6月14日│TH0000000│├──┼──────┼─────┼──────┼──────┼─────┤│010│99年7月14日│10,000元││99年7月15日│TH0000000│├──┼──────┼─────┼──────┼──────┼─────┤│011│99年6月18日│30,000元││99年6月19日│TH0000000│├──┼──────┼─────┼──────┼──────┼─────┤│012│99年6月17日│50,000元││99年6月18日│TH0000000│├──┼──────┼─────┼──────┼──────┼─────┤│013│99年5月20日│20,000元││99年5月21日│TH0000000│├──┼──────┼─────┼──────┼──────┼─────┤│014│99年6月21日│100,000元││99年6月22日│TH0000000│├──┼──────┼─────┼──────┼──────┼─────┤│015│99年6月21日│20,000元││99年6月22日│TH0000000│├──┼──────┼─────┼──────┼──────┼─────┤│016│99年6月24日│100,000元││99年6月25日│TH0000000│├──┼──────┼─────┼──────┼──────┼─────┤│017│99年7月25日│20,000元││99年7月26日│TH0000000│├──┼──────┼─────┼──────┼──────┼─────┤│018│99年5月28日│10,000元││99年5月29日│TH0000000│├──┼──────┼─────┼──────┼──────┼─────┤│019│99年5月5日│700,000元││99年5月6日│TH0000000│├──┼──────┼─────┼──────┼──────┼─────┤│020│99年7月23日│60,000元││99年7月24日│TS289729│├──┼──────┼─────┼──────┼──────┼─────┤│021│99年4月10日│14,200元││99年4月11日│CH302330│├──┼──────┼─────┼──────┼──────┼─────┤│022│99年5月10日│14,200元││99年5月11日│CH302331│├──┼──────┼─────┼──────┼──────┼─────┤│023│99年6月10日│14,200元││99年6月11日│CH302332│├──┼──────┼─────┼──────┼──────┼─────┤│024│99年7月10日│14,200元││99年7月11日│CH302333│├──┼──────┼─────┼──────┼──────┼─────┤│025│99年8月10日│14,200元││99年8月11日│CH302334│├──┼──────┼─────┼──────┼──────┼─────┤│026│99年9月10日│14,200元││99年9月11日│CH302335│├──┼──────┼─────┼──────┼──────┼─────┤│027│99年10月10日│14,200元││99年10月11日│CH302336│├──┼──────┼─────┼──────┼──────┼─────┤│028│99年11月10日│14,200元││99年11月11日│CH302337│├──┼──────┼─────┼──────┼──────┼─────┤│029│99年12月10日│14,200元││99年12月11日│CH302338│├──┼──────┼─────┼──────┼──────┼─────┤│030│100年1月10日│14,200元││100年1月11日│CH302339│├──┼──────┼─────┼──────┼──────┼─────┤│031│100年2月10日│14,200元││100年2月11日│CH302340│├──┼──────┼─────┼──────┼──────┼─────┤│032│100年3月10日│14,200元││100年3月11日│CH302341│├──┼──────┼─────┼──────┼──────┼─────┤│033│100年4月10日│14,200元││100年4月11日│CH302342│├──┼──────┼─────┼──────┼──────┼─────┤│034│100年5月10日│14,200元││100年5月11日│CH302343│├──┼──────┼─────┼──────┼──────┼─────┤│035│100年6月10日│14,200元││100年6月11日│CH302344│├──┼──────┼─────┼──────┼──────┼─────┤│036│99年6月10日│10,000元││99年6月11日│TH0000000│├──┼──────┼─────┼──────┼──────┼─────┤│037│98年10月22日│14,000元│99年4月22日│99年4月22日│CH0000000│├──┼──────┼─────┼──────┼──────┼─────┤│038│98年10月22日│13,000元│99年5月22日│99年5月22日│CH0000000│├──┼──────┼─────┼──────┼──────┼─────┤│039│98年10月22日│12,000元│99年6月22日│99年6月22日│CH0000000│├──┼──────┼─────┼──────┼──────┼─────┤│040│98年10月22日│11,000元│99年7月22日│99年7月22日│CH0000000│├──┼──────┼─────┼──────┼──────┼─────┤│041│98年10月22日│10,000元│99年8月22日│99年8月22日│CH0000000│├──┼──────┼─────┼──────┼──────┼─────┤│042│99年3月22日│50,000元││99年3月23日│TH0000000│├──┼──────┼─────┼──────┼──────┼─────┤│043│99年5月1日│14,500元││99年5月2日│TH0000000│├──┼──────┼─────┼──────┼──────┼─────┤│044│99年6月1日│13,000元││99年6月2日│TH0000000│├──┼──────┼─────┼──────┼──────┼─────┤│045│99年7月1日│11,005元││99年7月2日│TH0000000│├──┼──────┼─────┼──────┼──────┼─────┤│046│99年8月1日│10,000元││99年8月2日│TH0000000│├──┼──────┼─────┼──────┼──────┼─────┤│047│99年3月13日│30,000元││99年3月14日│TH0000000│├──┼──────┼─────┼──────┼──────┼─────┤│048│99年7月3日│13,000元││99年7月4日│TH0000000│├──┼──────┼─────┼──────┼──────┼─────┤│049│99年8月3日│11,500元││99年8月4日│TH0000000│├──┼──────┼─────┼──────┼──────┼─────┤│050│99年9月3日│10,000元││99年9月4日│TH0000000│├──┼──────┼─────┼──────┼──────┼─────┤│051│98年11月25日│20,000元││98年11月26日│TH509023│└──┴──────┴─────┴──────┴──────┴─────┘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