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85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85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丁重元
被   告  黃豊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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