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53號

聲請人 李永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三能源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聲請人應先查報拆除聲明第一項附圖一、二、三設備,並回復原狀所需之工程費用,並提出估價單,且應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項費用明細,若係按時或按日計算,須載明時數或日數,並暫時以此費用,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77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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