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小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虎小字第255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被告 王郅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均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八里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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