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25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錢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錢證傑向債權人借款48,000元,約定借款期限
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00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40,000元,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