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字第10號聲請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代理人 謝祖慈
李鳴翱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亦有明定。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繳足。又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劉德玉附表:
一、陳報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雖據聲請人於109年4月28日提出民事補正狀,然未附證物以實其說。
二、具體敘明聲請人債權之性質、數額及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三、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等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等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如為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名稱、保險人名稱、保險金,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為有限公司,請提出「最新」之資產負債表。
五、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清償或執行情形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七、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有無積欠關於員工之薪資,如有,請陳報具體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九、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十、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