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侑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侑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侑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
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8日│99年5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688號│99年度毒偵字第3744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1153號│99年度審簡字第3880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9月21日│99年10月29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之│案號│99年度簡字第1153號│99年度審簡字第3880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10月11日│99年11月22日│├───┴───────┼───────────┼───────────┤│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4211號│99年度執字第16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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