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娉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娉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娉娉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士簡字第201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26號、第783號、109年度簡上字第158號、110年度簡上字第3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李娉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 官林承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7日│拘役8日│拘役8日│├──────┼────────┼────────┼────────┤│犯罪日期│108年7月5日18│108年8月6日17│108年9月14日15│││時許│時40分許│時40分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9年度│士林地檢109年度│士林地檢109年度││機關年度及案│調偵緝字第19號│偵緝字第214號、│偵緝字第214號、││號││第215號│第215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士簡字第│109年度審簡字第│109年度審簡字第││││201號│426號│426號││├──┼────────┼────────┼────────┤│事實審│判決│109.05.01│109.08.27│109.08.27│││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士簡字第│109年度審簡字第│109年度審簡字第││││201號│426號│426號││判決├──┼────────┼────────┼────────┤││判決││││││確定│109.06.16│109.10.12│109.10.12│││日期││││├───┴──┼────────┴────────┴────────┤│備註│編號1至5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72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拘役30日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1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8年12月29日19│109年2月19日9│108年12月24日2│││時25分許│時52分許│時35分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9年度│士林地檢109年度│士林地檢109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7307號、第│偵字第7307號、第│偵字第2450號││號│7310號│7310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09年度審簡字第│109年度簡上字第││││783號│783號│158號││├──┼────────┼────────┼────────┤│事實審│判決│109.09.21│109.09.21│110.01.27│││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09年度審簡字第│109年度簡上字第││││783號│783號│158號││判決├──┼────────┼────────┼────────┤││判決││││││確定│109.10.28│109.10.28│110.01.27│││日期││││├───┴──┼────────┴────────┼────────┤│備註│編號1至5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72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拘役30日確定。││└──────┴─────────────────┴────────┘┌──────┬────────┬────────┬────────┐│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9年3月3日17│109年3月24日14││││時5分許│時37分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9年度│士林地檢109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9055號、第│偵字第9055號、第│││號│9262號│9262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10年度簡上字第│││││3號│3號│││├──┼────────┼────────┼────────┤│事實審│判決│110.03.23│110.03.23││││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10年度簡上字第│││││3號│3號│││判決├──┼────────┼────────┼────────┤││判決││││││確定│110.03.23│110.03.23││││日期││││├───┴──┼────────┴────────┼────────┤│備註│編號7至8應執行拘役35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