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更字第1號聲請人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2日所為102年度除字第25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抗字第714號將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3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林玉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101年4月30日│10,000元│BH0一九六五七│││1││壢分行│││七││├─┼─────────┼─────────┼───────────┼────────┼────────┼──┤│00│林玉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101年8月31日│10,000元│BH0一九六五七│││2││壢分行│││八││├─┼─────────┼─────────┼───────────┼────────┼────────┼──┤│00│林玉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101年12月31日│10,000元│BH0一九六五七│││3││壢分行│││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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