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秩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7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賴侑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
11月28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83914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賴侑岑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賴侑岑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1月21日23時49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燃燒鞭炮並丟擲於道路上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賴侑岑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許文生呂孫緯鄭嘉漢 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附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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