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85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永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4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永山犯非法持有刀械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已開鋒武士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何永山未經許可持有刀械,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
危險,併考量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且尚未造成實質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已開鋒武士刀1把,屬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