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759號聲請人 吳素真 上列聲請人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 沈松茂 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並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沈松茂之財產,惟其聲請尚缺一定程式要件,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㈠已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沈佑諭 共同向本院家事庭(任股)陳報相對人沈松茂財產清冊之資料。
㈡請提出欲聲請准予處分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㈢說明受監護宣告人有無現金及其金融機構存款情形,並就所
主張受監護宣告人近期生活、醫療費用支出情形、未來預估開銷、租屋必要性及租金,提出相關證據(如看護薪資證明、安養機構費用、醫療費用收據、租約等)。
㈣聲請事項所載關於處分財產「所得款項存入受監護人名下之
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部分,請敘明款項將存入受監護宣告人哪個帳戶(並請提出存摺封面影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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