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95號聲請人 徐儷銘 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29日遞狀聲請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2年6月12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1)×10×43=4,30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626,103元,但查聲請人年僅36歲(76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9年工作職涯,且近2年其持續有於職場工作之紀錄,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聲請人目前每月除領有「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給之薪資收入外,是否另有其工作收入?如是,其每月兼職之收入數額為何?
四、請佐以相關繳費單、收據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以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扶養費,暨其前2年支出之總額。
五、請陳報包括聲請人配偶張○瑤、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以及張○瑤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以及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