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76號聲請人 韋美伶高兆洋 之繼承人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376號)股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3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200005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952006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913007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810008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587009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516010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41801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443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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