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亨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蔡亨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㈠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乙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1月1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可證(實驗室分析編號分別為:DAA3026-1、DAA3026-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233號卷第68至69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物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26公克2殘渣袋1個含無法析離之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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