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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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8號原告龍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秀圓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萬8,504元(計算式:100萬元+500元+8,004元=10
0萬8,5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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