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秩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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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中秩字第24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洪嘉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9年11月24日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90043002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嘉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洪嘉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1月19日10時5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與和平街口。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洪嘉辰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
㈢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洪嘉辰前已有多次吸食強力膠而違法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為紓壓而吸食強力膠之動機、行為之手
段及所生之危害尚非嚴重、違序後坦承上情,兼衡其經濟狀
況、年齡、智識及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之罰鍰。
四、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為被移送人洪嘉辰所有,
且係供其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峻偉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