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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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0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許明豊 原告即被告 王派全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0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178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中午12時2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許明豊原告即被告王派全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許明豊原告即被告王派全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王派全願給付原告即被告許明豊新台幣壹萬元,原告即被告王派全於民國103年7月12日前匯入原告即被告許明豊指定聯邦銀行雙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許明豊。
二、兩造互相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783號傷害刑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許明豊原告即被告王派全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上列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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