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7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謝其澄 原告即被告 郭永鈴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7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9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上午11時5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謝其澄原告即被告郭永鈴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謝其澄原告即被告郭永鈴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謝其澄願給付原告即被告郭永鈴新台幣壹拾捌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原告即被告謝其澄於民國103年7月8日前給付完畢。
二、兩造互相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95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謝其澄原告即被告郭永鈴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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