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564號原告 邱庭瑋 被告 趙亦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90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理由等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其中傷害罪部分,業經原告撤回告訴,而就被告所涉妨害自由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告就被告所犯上開2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就傷害部分之請求已具狀撤回起訴,然就妨害自由部分仍堅持請求損害賠償,而此部分已經本院判決無罪,上訴後現於上訴審審理中,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就妨害自由部分,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