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7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樓、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葉俞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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