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68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曾雪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肆佰零捌元,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參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又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又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參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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