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9年度聲減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拘役貳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19日因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062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94號)判處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