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易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369號上訴人即自訴人大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東龍 送達代收人 王耀星 律師被告 紀孋珍 被告 紀奕成 被告 紀品志 前列被告等
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宇庭 律師上列上訴人自訴被告等3人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自字第17號),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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