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 侯聖泰
邱曉彤 黃閔楨 陳美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2萬6,560元,上訴人受全部敗訴判決,並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282萬6,56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7,35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先行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2,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