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56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56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告 高聖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捌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6年4月2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110年2月25日止,累計尚有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萬5,172元未為給付,其中1萬5,159元為消費款、13元為循環利息,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1萬5,159元自110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次於104年12月7日向原告借款5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
04年12月7日起至111年12月7日止,每月為1期,於每月7日還款,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8.99%計算,若未依約還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被告繳納本息至110年1月13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37萬4,376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款項及自110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78%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又於105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7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
05年7月20日起至112年7月20日止,每月為1期,於每月2日還款,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4.49%計算,若未依約還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被告繳納本息至110年1月13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49萬1,225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款項及自110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8%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再於104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11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104年1月26日起至111年1月26日止,每月為1期,於每月2日還款,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4.49%計算,若未依約還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被告繳納本息至110年1月13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64萬7,196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款項及自110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8%計算之利息。
㈤被告復於105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
05年7月20日起至112年7月20日止,每月為1期,於每月2日還款,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4.49%計算,若未依約還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被告繳納本息至110年1月13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14萬371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款項及自110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8%計算之利息。
㈥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25頁),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1萬7,533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徐語姍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週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1信用卡15,17215,15915自110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小額信貸374,376374,3769.78自110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3小額信貸491,225491,2255.28自110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4小額信貸647,196647,1965.28自110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5小額信貸140,371140,3715.28自110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總計:1,668,34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