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2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及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紗裙壹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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