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三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八一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琛~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三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灣省合作金庫長安│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日│ 肆仟 伍佰元│CY七0九一五一│││││支庫│││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