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7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朝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