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小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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