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43號
原   告 合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合
被   告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吉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台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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