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如茵 代理人 蔡逸軒 律師( 法扶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楊宗翰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謝依珊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送達代收人 鄒志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佩萱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宗雨潔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謝天時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送達代收人 賴沛興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送達代收人 陳文福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送達代收人王博毅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送達代收人王博毅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郭 送達代收人 莊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相對人即債權人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勞倫斯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如茵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以109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110年2月18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忠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