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債權讓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債權讓與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216,6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278元。
㈡應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件。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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