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2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297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2971號執行卷宗,受刑人業經合法傳拘未到,有送達證書、拘票等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