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2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鄰○○路○○巷○號)於98年02月1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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